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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关于户籍,宋朝实行【五等版籍】制度”
曹七七道:
“宋代的户籍,一般叫做“五等版籍”规定每逢闰年修造一次。宋代户籍分为主户(税户)和客户。主户是指占有田地、承担赋役,(两税供谷帛,丁口供力役)的人家。按照他们财产(主要是田地)的多少,分为五等。由于北宋时期人口的增多,因而户口统计时只登记男口,不登记女口。”
一等户,占田400亩以上,大都为大地主;
二等户,占田150-400亩之间,中等地主;
三等户,占田50-150之间,小地主和自耕农中的富裕农民;
四等户,占田30-50亩,自耕农(大都可以自给自足);
五等户,占田小于30亩,半自耕农。
乡村客户,“佃人之田,居人之地。”以契约关系租资为生,客户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弛,可以迁移,宋朝法律规定,客户在某地定居满一年,既可以编入当地户籍之中。大多数客户是有上升空间的,甚至可以“置田以为主户。
一二等为上户(富农),三等为中户(中农),四五等为下户(贫农)。
客户是指没有土地的人家,主要是佃户,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,受到地主的压迫和剥削。
宋代客户大致可以划为三类:地客、佃客、浮客。
“户等制?”
人们诧异:
“这就是户口吧”
“对”
曹七七道:
“户等制是始于魏晋南北朝的一种户籍制度。以居民的资产(主要是土地)为依据划分征发赋役的等级。”
“东汉末魏初,有按田亩及户征收的户调。”
西晋由“九品相通”到“九品混通”。
北魏、北齐有三等九品制与三枭。
隋唐有九等户制。
唐武德六年(623年)按资产定户为三等,九年改为九等。按户等征收的税称户税钱。
宋以物力为标准划分户等。
元世祖至元元年(1264年)分民户为三等九甲,即上、中、下三等户,每等中又分为上、中、下三种户,故通常又称九等户。
这种制度的在汉代就存在了。
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﹐分等征税﹐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。
北魏【九品混通】:
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。
当时,国家征收的正税为户调布帛二石、絮二斤、丝一斤、粟二十石,另有附加税。
按规定:在征收赋税时,不是平均分摊给各户,而是由县令和乡吏“计赀定课”,分为“三等九品”:
九品是赋税高低的品级;
三等是按不同等级将赋税运送到不同地区,即上三品入京师,中三品入他州要仓,下三品入本州。
【三等九品】:
北魏交纳租调法之一。
献文帝拓跋弘“因民贫富,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。千里内纳粟,千里外纳米;上三品户入京师,中三品入他州要仓,下三品入本州”。上、中、下为三等,上上、上中、上下;中上、中中、中下;下上、下中、下下为九品,因称三等九品制。
此制流弊严重,后为新租调制所取代。
西晋至北魏前期征收户调时的一种原则性规定。
东汉末,曹操颁布租调令,租按田亩收谷物,调按户收绢、绵,按户征收实物称为【户调】。公元280年,西晋正式制定户调制,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、绵3斤,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;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/3,更远者纳1/3;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,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。
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,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,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,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,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、丁女和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。
西晋灭亡后,在南方,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,征收物常为布,南朝后期梁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。
在北方,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。
北魏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实行均田制后,改为按丁征收赋税,户调制从此废止。
九品混通或称九品相通,是作为户调征收的原则。
而宋朝则不同,由九等户制变为五等户制。
宋朝规定﹐每隔三年﹐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。
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﹐南北各地极不一致﹐大致依据:各户家业钱的多少﹐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﹔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﹔各户田亩的数量﹔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﹐但归根到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。
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﹐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。
两税的支移和折变﹐规定先富后贫﹐自近及远的原则﹐往往上户从重,下户从轻。其它如和买﹑义仓﹑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。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﹐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﹐并对下户实施赈济。
在差役方面﹐北宋前期和中期﹐第一﹑二等户任耆长﹑户长﹑里正﹑衙前﹐第三等户充弓手﹐第四﹑五等户充壮丁﹐也体现了户等愈低﹐差役愈轻的精神。摊派夫役﹐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。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﹐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﹐增加更多的赋役(见职役)。
但在实行的过程中﹐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。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﹐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。
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。金世宗大定年间(1161~1189)﹐遣使验各户土地﹑牛具﹑奴婢之数﹐分户为上﹑中﹑下三等。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﹐故又称三等九甲户﹐或九等户。元世祖至元元年(1264)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。
灭南宋后又推行于南方。科差﹑杂泛差役﹑和买﹑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。签充军﹑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。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﹐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。户等名不副实。
元朝末年﹐户等制名存实亡。
明朝﹐户等仍是各地编发徭役的依据﹐但明政府对户等的划分及调整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。随着徭役负担逐渐向土地转移﹐户等制亦渐趋消亡。
Ps:宋朝户籍的特点:
1、宋代,户籍已不再区分良民、贱民,而是根据居住在城市或乡村,将人们划分为坊郭户与乡村户。这是中国最早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。
2、宋代还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,划分主户与客户;根据财产多寡,将主户划为不同等级。
3、宋代立国之始便承认土地私有,允许产权流动,辛勤劳作、积累田产后升为上等户并非不可能。“贫富无定势”,是宋代社会的一个特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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